哥斯大黎加財力證明居留:Rentista資格、文件與適用限制
Rentista是哥斯大黎加的暫時居留類別,須符合穩定收入及文件要求。取得居留、適用稅務優惠與前往其他國家,是各自需要核對條件的事項;本方案不能視為通行美洲或資產增值的保證。原文所稱資產優化、生活轉型與免稅禮遇等普遍效益,尚未取得足以支持的官方依據;個案資格、優惠期間及核准仍須依法審查。
一、Rentista 財力證明/被動收入居留是什麼?

哥斯大黎加《移民與外國人總法》(Ley 8764)及《外國人規則》(Reglamento de Extranjería)設有Rentista自有收入暫時居留類別,申請須符合收入證明及其他法定條件。
Rentista須依規定證明永久、穩定的收入。現行《外國人規則》明定,銀行將原存入的款項按月返還本金,不屬本類所稱的收入;不能僅憑足額存款或固定提領安排判定符合資格。利息或其他實際收益及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仍須另行審查。
- .身分性質:Rentista屬暫時居留(Residencia Temporal)
- .核准期間:法定最長期限為2年,符合規定者可申請續期;實際期間依DGME核定。
- .主要依據:Ley 8764第79條及第82條、《外國人規則》第99條,分別規範Rentista暫時居留分類、收入門檻、家屬及申請文件。
二、哥斯大黎加Rentista的規劃事項

規劃Rentista申請時,應分別核對下列收入與生活安排:
- .房租、股息、債息、理財收益或顧問費須分別核對是否符合本類收入要求,不能僅將每月給付合計為2,500美元就判定適格;原存款本金的按月返還不屬法定收入。
- .持有60,000美元資金或安排兩年生活費,本身不等於符合Rentista收入條件;如果只是由銀行按月返還原存款本金,依現行規則不屬法定收入。利息或其他收益及相關文件須另行核對。
- .若規劃日後退休、遠距工作或子女就學,應分別核對所需資格;取得Rentista居留本身不代表各項安排都已獲准。
- .以線上事業或境外客戶收入為生活來源者,須分別核對收入是否符合Rentista條件,以及工作活動是否符合DGME授權範圍;不能僅因客戶在境外就判定可在哥國工作。
- .如規劃申請Ley 9996稅務或關稅優惠,須先確認法定適用期間、有效居留與各項申請條件;不能把未確認可用的優惠列為目前申請Rentista的既定效益。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以下資格與文件,須依DGME主管的現行規定及個案核准條件核對。
1. 法定收入與證明條件
Rentista的收入門檻與證明文件,應依現行法律及規則核對:
1. 每月收入至少2,500美元,且須證明可持續取得符合規定的收入至少24個月。
- .利息、房租、金融商品或信託給付須分別核對實際收入性質及法定來源;銀行按月返還原存款本金不屬Rentista收入,不能僅以可預測給付或機構保證判定合格。
- .依收入來源提出哥國銀行體系或來源國銀行體系的證明,證明至少兩年每月取得不少於2,500美元的永久、穩定收入;非由銀行出具的收入,得依規則提出在哥國依法登記的會計師證明。個別收入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仍須由DGME審查。銀行按月返還原存款本金不屬法定收入,證明文件也不能把本金返還轉為符合資格的收入。
2. 60,000美元存款與法定收入的區分
- .若將60,000美元原存款本金分24個月、每月返還2,500美元,依現行《外國人規則》的收入定義,不屬Rentista收入。存款利息或其他實際收益能否符合條件,須依其性質及證明另行審查。
3. 同一收入門檻可涵蓋的申請人與家屬
- .依Ley 8764第82條,每月2,500美元的同一門檻可涵蓋主申請人、配偶、未滿25歲子女及成年身心障礙子女;仍須提出各自所需的資格與親屬證明。
2. 基本身分與背景條件
- .年滿 18 歲
- .須提出符合規定的護照文件;臺灣護照持有人仍應按實際國籍文件、入境及受理條件核對,不能僅以「一般第三國」概稱個案適用。
- .須提出原籍國或最近三年合法居住國的刑事紀錄證明,並接受法定刑事及移民紀錄審查;最近三年的文件範圍,不代表所有不予許可事由僅限最近三年。
3. 文件準備
Rentista須按第37112號第99條及DGME現行程序準備適用文件;以下為主要文件,仍須按主申請人與家屬身分區分:
- .護照個人資料頁、哥國入境章及依國籍需要的入境簽證頁影本,須經公證人認證,或由收件公務員與正本核對。
- .申請人及依親子女須按第99(h)、(k)提出原籍國出生證明,並完成適用的合法化/驗證或Apostille。
- .攜配偶申請者,須以完成適用合法化或Apostille的婚姻證明證明關係。
- .刑事紀錄證明應來自原籍國或最近三年合法居住地,並完成適用驗證;使用後者時,須另提出該地合法停留的認證移民證件影本。
- .第99(l)要求哥國國家銀行體系內銀行,或境外收入來源國銀行體系內銀行出具收入證明;非銀行發放的收入,可依規定由哥國合格會計師依可靠來源文件出具證明。第2條明文排除銀行按月返還原存款本金;一般金融機構或個別存款文件是否符合其他要求,仍須核對。
- .依遞件管道完成所需資料登記,並提出西班牙文申請書,載明個人資料、申請目的、現住址及通知方式;須在公務員面前簽署,或由律師認證簽名。
- .近期護照規格照片,張數依適用清單辦理。
外國文件應依文件種類、出具地與適用程序完成驗證及翻譯;以下臺灣端程序與哥國要求須分別確認:
1. 臺灣公、私文書或譯本如需BOCA驗證,應先經國內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認證;僅有主管機關正本不等於已完成BOCA前置程序。
2. 依需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複驗前置公證人簽章;BOCA驗證本身不等於哥國已接受該文件。
3. 哥國一般規定依文件適用領事合法化及外交部驗證,或適用的Apostille。臺灣文件的實際哥國受理館處、完整驗證鏈及能否適用所列方式,本次仍未確認,不能直接套用Apostille。
4. 非西班牙文文件須依適用規定譯成西班牙文;第99(l)收入文件列官方譯者或通曉該語言的公證人,DGME一般程序另規定可由適用哥國領事、官方譯者或哥國公證人辦理。
4. 健保與居留卡(DIMEX)
- .核准後,Rentista應依第31–32條及適用模式辦理CCSS投保。CCSS按個案認定的收入及核定比例計費;原列保費約為申報收入9–10%的適用範圍與現行依據,本次未確認,不能當成固定通則。
- .完成適用CCSS投保及核准決議所需文件、費款後,依預約向DGME文件單位或其授權窗口辦理DIMEX;須按所選窗口及現行暫時措施確認要求。
5. 實際停留時間建議
Rentista暫時居留須核對移民法第129條的連續離境、續證與維持核准條件,以及第132條的暫停程序。原文所稱每年至少約四個月停留,尚未取得可確認其現行適用的官方依據,需人工確認;不能把入籍的居住計算與居留證效力視為相同規則。
四、申請流程步驟
Step 1|前期規劃與文件蒐集
1. 盤點是否具有符合規定的每月2,500美元收入及證明;60,000美元存款若只是由銀行按月返還原本金,依現行規則不屬Rentista收入,不能作為同等替代條件。
2. 向相關機構核對收入來源與法定證明文件;銀行按月返還原存款本金不屬法定收入,不能僅以「收入保證信」的名稱判定合格。保險公司或理財機構出具的個別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仍須確認。
3. 依主申請人及家屬適用要求,準備出生證明、婚姻證明及刑事紀錄等文件;婚姻證明用於配偶關係,刑事文件的出具地及合法居留證明須符合第99條。
4. 按文件出具地完成適用公證、驗證及西班牙文翻譯;臺灣端BOCA一般程序可查,但臺灣文件送往哥國的完整受理鏈仍未確認,不能將哥國駐外館處認證與Apostille當成任意互換選項。
Step 2|選擇申請管道:境外或境內
- .BOCA列臺灣護照符合護照效期、旅行財力、離境計畫及未受入境管制等條件時可免簽短期入境。境內申請仍須在合法停留期間並符合Rentista條件;原稱許多申請人先以觀光身分入境的實務比例,本次未確認。
- .DGME程序設有紙本及Trámite Ya等授權數位管道,申請須沿所選管道完成,不能概括為先線上送件再以郵寄或現場接續。臺灣申請人境外受理館處與實際可用管道,仍須確認。
Step 3|向 DGME 正式遞件
遞件需備齊:
- .依管道完成資料登記並提出西班牙文申請書,載明個人資料、申請目的、地址及通知方式,並完成第99(b)要求的簽署或認證。
- .提出第99條指定護照頁及各項適用文件;驗證、翻譯依文件種類及出具地辦理。臺灣文件的完整驗證鏈及受理館處,本次仍未確認。
- .依第99(l)提出指定銀行體系的收入證明;非銀行發放收入可按條件以哥國合格會計師證明處理。銀行按月返還原存款本金不屬本類收入,個別存款利息或其他收益及其證明是否合格仍須審查。
- .首次申請暫時居留的申請費,依第8764號第255條及第99(c)為50美元或規定折算金額;100美元在第256條是非居留者申請延長合法停留的費用,不能將50–100美元概括為Rentista申請費。另須依規定處理印花及其他適用款項。
- .移民社會基金費及DIMEX文件費款,應區分初次遞件與核准後文件階段。第8764號第241–242條所列Fondo Social Migratorio是法定公共基金,第183條列領卡適用費款;應依核准通知及適用豁免確認繳款。原「移民基金」的廣告範圍與移出決策仍待人工確認。
依現行程序收件後會記錄申請與已附文件;合法停留仍須按申請是否依法提出、補件及所選管道的期限規則核對,不能僅憑收件憑證概括全部審理期間。第27條的法定審理期限於符合全部要求後起算,並非核准或領卡保證;原稱常見處理時間6–12個月,本次未找到相應官方統計,仍需人工確認。
Step 4|指紋建檔與健保投保
- .依適用要求向公安部辦理指紋;DGME現行程序將指紋證明安排在文件辦理階段,須按個案核准通知提出。
- .核准後依適用模式向CCSS辦理投保;月繳金額按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的收入及相應核定比例計算,不能僅由自行申報金額推算。
Step 5|領取 DIMEX 卡與定期續約
- .核准Rentista後,仍須完成適用DIMEX文件、費款及通知程序,才能取得移民身分證件。原稱卡面必定註明「Rentista」的實際格式,本次未核對現行卡面樣式,仍需確認。
- .第227條規定Rentista可每2年申請續期,須維持符合核准條件;CCSS連續投保及適用文件另依現行規定核對。現行DIMEX暫時措施要求維持每月穩定、持續收入的銀行證明,或適用情況下的合格會計師證明;不是到期自動續約。
五、權利、福利與限制
1. 權利與生活便利
持有Rentista暫時居留者,應依居留條件及各項服務規定辦理:
- .在核准期限內合法居住;進出哥斯大黎加仍須符合移民法令及證件要求。
- .駕照、銀行帳戶、手機門號及公共事業服務,須分別符合主管機關或服務機構的申請條件;持有DIMEX不代表各項申請必然獲准。
- .應依規定加入CCSS社會保險,並持續符合續期所需的投保要求。
- .以個人名義購買不動產、車輛或其他資產
- .成立公司、持有股份並領取股利或分紅
2. 稅務與關稅優惠:法定期間及適用條件
Ley 9996於2021年生效,第43926號施行規則於2023年公布;法律第12條所定五年是選擇適用優惠的期間,與優惠授予後的保有期間不同。本次未取得可確認延長適用期間的已生效官方規定,不能直接宣稱目前新申請仍可享優惠。下列為法定優惠內容;既有案件是否符合期限、過渡處理及具體核准,仍須向DGME與財政部確認。
- .符合適用資格者可依規定一次申請家庭家當進口免稅;家具、家電等數量須合理並與家庭及經濟情況相稱,另須依規定提出免稅申請並經財政主管機關核准。
- .符合適用資格者可依規定申請最多兩輛陸地、航空或海上交通工具的進口免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須事先取得財政主管機關授權;並非持有Rentista就自動免稅。
- .符合適用資格者,在法定期間購得並登記本人名下的不動產,法律設有移轉稅部分減免及後續轉讓補稅條件;現行表單、申請步驟及個案適用仍須向財政部確認。
- .Ley 9996第5(c)規定,為取得該法優惠而申報的收入可享所得稅豁免;在哥國投資產生的境內所得仍依所得稅法課稅。是否符合該法的適用期間、收入性質及優惠條件,須分別核對,不能概括全部收入免稅。
Ley 9996第6條說明,該法所列投資人、Rentista或退休居留身分不會自動使其成為稅務居民;仍須依所得稅法及其施行規則判斷。這不等於一律屬非稅務居民,也不能據此保證可保留其他國家的稅務安排;哥國與其他國家的個案稅務義務須另行核對。
3. 需要注意的限制
Rentista 類別也有明確限制:
- .Rentista暫時居留本身不能作為受僱領薪的許可;受僱或自營的有酬、營利活動,須限於DGME准許的範圍。
- .可以經營公司並領取股利或業主所得,但需遵守當地稅務與勞動法規
- .須維持獲准時的收入等法定條件,並依規定持續投保CCSS;未維持條件可能影響續期,並須依移民法令審查居留效力。
六、家屬與親屬:誰可以一起申請?
移民法第82條及第37112號《外國人規則》第99條,准許符合要求的Rentista及下列法定家屬申請暫時居留;各自仍須提出所需文件,原文所稱「同案申請」的實際送件與核准安排,須向DGME確認:
- .第82條及第99條列明配偶;原文所稱依法認可伴侶是否適用Rentista家屬申請,尚需向DGME確認。
- .第82條及第99條列明未滿25歲子女;以受扶養身分申請的成年子女,另須核對規則第2條的未婚及經濟依賴條件。
- .成年身心障礙子女可依第82條及第99條申請;須提出醫療證明,適用時另附法定監護裁定,未成年子女則依相應子女規定辦理。
家屬申請重點包括:
- .依第99條提交出生及相應親屬關係證明,配偶另附結婚證明;境外文件依規定完成認證或加註,非西班牙文文件須依DGME現行規定翻譯。
- .依第99條提出原籍國或符合規定之合法居住國刑事紀錄及相關證明;原文所稱按年齡免繳或調整的具體適用,仍須向DGME確認,不能認定所有家屬要求完全相同。
- .依個別申請及領證階段辦理適用規費、移民社會基金法定款項與CCSS納保;第33條對未成年及成年身心障礙者等所列基金款項豁免,須分別核對。基金款項的計收時點、家屬實際費用與保費仍需確認,不能把基金款項豁免當作CCSS保費豁免。
移民法第82條明定:每月至少2,500美元或等值、永久且穩定的收入,可用於申請人及該條列明家屬的合法居留申請;不按這些家屬人數逐一加倍,但各人仍須符合適用資格並提出所需文件。
七、三年暫時居留與永久居留、入籍的個別條件
1. 從暫時居留到永久居留(Residencia Permanente)
移民法第79條將Investor、Rentista及Pensionado列為暫時居留次類別;之後申請永久居留,須另核第78條及DGME的變更類別條件:
- .第79條規定暫時居留最長2年,得依法續期;實際首次核給期間依核准決定,不能僅以「通常2年」推定每案效期。
- .依第78條及規則第72條,符合連續3年暫時居留等條件者,可向DGME申請永久居留;申請時須維持有效身分並符合現行續證與轉類要求,年限屆滿不等於自動核准。
取得永久居留後:
- .永久居留須依其自身條件辦理,不再以Rentista的每月2,500美元收入作為該類別門檻;但原60,000美元存款是否及如何解除,須依存款安排個別確認。DGME現行轉類規定要求,若原收入存入國營銀行,另須申請解除該穩定、永久且按月收入安排,不能視為永久居留核准後存款自動全額領回。
- .第37112號規則第74條准許永久居留者從事有酬勞動或智力活動;特定職業所需的執業資格仍須另外符合。
- .永久居留者仍須辦理適用的DIMEX換發及CCSS納保要求;依第78條,適用者續證時須證明自獲准永久居留起持續納保,例外依規則辦理,不能因轉為永久居留即認定免保費。
2. 進一步申請哥國國籍(Naturalización)
憲法第14、15條及TSE現行入籍規則,分別規定居住入籍的國籍別期間與其他條件:
- .出生即取得其他中美洲國家、西班牙或伊比利美洲國籍者,一般須正式居住至少5年;非出生取得上述國籍者及其他國籍一般至少7年。TSE按核給移民身分、全部出入境與實際居住證據計算;暫時或永久居留證本身不足以保證所有期間都計入。台灣申請人的身分文件、起算與離境影響仍須個案確認。
- .西班牙語及哥國歷史與價值知識,原則以教育部考試或其認可的哥國學歷證明;法定免試情形另論,不能概括為每位申請人都須應試。
- .須符合TSE現行規則所列品行、生計與刑事紀錄等要求。第1155號《選擇與歸化法》第11條原列的稅款繳清要求,已由第7535號法廢止;不能將該舊款當作現行通則。個案是否另須提供稅務文件仍應依主管機關要求確認,依法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不因此免除。
台灣申請人須分別核對兩國的國籍程序。TSE規則要求原國籍放棄聲明,條約例外另論;依內政部戶政司說明,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須符合國籍法並經內政部許可,不能把哥國聲明直接視為已喪失台灣國籍。實際文件、國籍保留及個別稅務結果仍須向主管機關或合格專業人員確認。
八、常見 FAQ
九、結語:按資格與核准條件規劃居留
Rentista屬暫時居留,須依規定證明收入並符合文件、續期及其他適用要求。現行規則明定,銀行按月返還原存款本金不屬Rentista收入;利息或其他實際收益及證明則須分別審查,不能將存款概括為換取穩定長期居留的保證。醫療保障、居住環境與家庭生活成果也須分別評估,原文的普遍效益仍未取得直接官方依據。
申請前可先整理家庭、財力、居住計畫及跨國文件,再由合格專業人員協助核對兩地移民與稅務要求。每月2,500美元是Rentista法定收入條件之一,仍須符合收入來源、穩定性及其他要求;不能把該金額直接換算為長住許可、投資報酬或預期生活成果。原文的資產與生活效益說法仍需人工確認。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哥斯大黎加移民與外國人事務總局 (DGME)
- .核心內容:DGME依移民法辦理Rentista身分審查,並公告適用文件與程序;稅務優惠的主管權責另依Ley 9996由財政部辦理,不能由居留核准推定已取得免稅資格。
- .DGME官方網域:migracion.go.cr。原文所指「Trámites → Residencia Temporal → Rentistas」選單路徑,本次未確認仍可使用;應向主管機關核對目前的申請入口。
- .哥斯大黎加外貿推廣局 (PROCOMER)
- .核心內容:PROCOMER官方介紹其職掌為推動國際貿易及投資服務;原文所稱提供Ley 9996家具與車輛免稅申請細則,本次尚未取得對應官方指引。該法稅務事項仍須向財政部核對。
- .PROCOMER官方網域:procomer.com;其網站介紹不能取代財政部的稅務法規與個案認定,原建議以「Ley 9996」搜尋即可取得申請細則,仍待確認。
- .哥斯大黎加社會保險局 (CCSS - Caja)
- .核心內容:CCSS辦理社會保險。Rentista須按適用規定核對投保與續期要求;不同移民類別另有法定例外,不能概括所有居留者的資格、費用與權益都相同。
- .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
- .核心內容:移民署提供移民業務機構清冊,以及受警告、限期改善、註銷註冊等資訊,供民眾查詢;個別機構的登記狀態與許可業務範圍應按正式資料核對。
本頁已分項核對官方資料;尚未確認的內容、金融安排範圍及個案適用問題,均另列查核紀錄,不能視為整頁已核實。本文供一般資訊參考,不取代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個案審查;實際資格、文件、費用、程序及優惠適用,以主管機關規定與個案審查為準,核准與否由主管機關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