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公司內部調派:適用資格、申請程序與居留限制
義大利公司內部調派適用於符合規定的主管、專業人員或受訓員工,須核對境外任職、集團關係、職務及派駐條件,由接待企業依規定提出申請。證明公司關係與任職期間並非全部條件,文件與申報內容仍須受主管機關查核;工作許可、簽證與居留核發各有程序,不能保證直接落地或一路核准。
一、什麼是義大利公司內部調派(ICT)?

公司內部調派(ICT)是符合規定的境外企業員工暫時派駐至義大利同企業或同集團接待單位的制度;須依職位、僱傭關係、派駐文件與主管機關審查辦理,不能僅憑關係企業安排即取得許可。
依 Directive 2014/66/EU 與義大利法規,ICT 適用下列三類職位;法規版本與適用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主管(Manager):須符合實際管理職責與派駐要求。
- .專業人才(Specialist):須具備接待單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與適用經驗。
- .受訓員工(Trainee):須具大學學歷,為職涯或企業技能培訓派駐,且派駐期間受薪。
臺灣等非歐盟國家申請人,須依本人身分、申請時所在地、境外任職及接待企業條件核對適用性;集團在義大利設有據點不是完整資格,也不保證取得工作或居留許可。
關鍵特色:
- .ICT 屬有期限的企業內部派駐;核准後的工作與居留須持續符合派駐目的,不等於永久居留。
- .主管及專業人員的派駐累計最長 3 年,受訓員工最長 1 年;個別許可期間與續期須依核准內容,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首次派駐核發的 ICT 與持其他參與國有效許可後申請的 mobile ICT,屬不同適用程序;不能將兩者視為任意選用的同一張許可。
- .持有效 ICT 許可者,跨境至其他參與制度的會員國派駐,仍須符合目的國短期或長期流動要求;不能概括為任何歐盟國家均可直接工作。
二、適用對象與申請條件總整理

1. 個人資格:你必須是「已在職員工」
首次境外 ICT 申請須核對下列條件,既有他國 ICT 流動與其他身分的程序另行判定:
1. 國籍條件
- .適用對象為符合規定的第三國國民;臺灣國籍本身不代表全部條件成立,具歐盟等自由移動權利或其他法定排除情形者應另判定。
2. 既有僱傭關係
- .須證明派駐前已在同企業或同集團連續任職至少 3 個月,並核對申請時所在地及僱傭關係;期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派駐以境外企業與員工的僱傭關係為基礎,並須提出派駐安排;直接由義大利企業新聘的案件,應另核對相應工作制度。
3. 職務分類必須是:
- .主管(Manager):須符合實際管理職責與派駐要求。
- .專業人才(Specialist):須具備接待單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與適用經驗。
- .受訓員工(Trainee):須具大學學歷,為職涯或企業技能培訓派駐,且派駐期間受薪。
職務須符合實際資格:主管的管理職責、專業人員的專業知識與經驗,以及受訓員工的大學學歷、受薪培訓目的,均須提出適用證明。
4. 薪資與勞動條件
- .待遇須符合適用的義大利勞動與集體合約規範;薪資、工時及其他工作條件須據實列明,不能僅以公司自行訂定標準替代法定要求。
2. 義大利接待公司條件
義大利接待單位須符合實體、集團關係與合規營運要求,主管機關並會核對申報內容:
- .屬同一企業的義大利據點,或同集團企業的義大利接待單位,須依法證明關係;一般商業合作不等於集團資格。
- .接待單位須有實際經濟活動並履行稅務、社會保障及勞動義務;僅完成公司登記不能代替審查,為便利入境而設的空殼安排可影響核准。
- .願意承擔:
- .由接待單位向所在地主管的移民單一窗口提出 ICT 申請;具法定協議者可能適用通報程序,仍須接受規定的查核。
- .提交薪資與其他派駐工作條件,並承諾履行適用的社會保障義務;如有適用的社會保障協定,須依其規定核對。
- .住宿資料及生活安排須按實際適用程序核對;本次尚未確認所有 ICT 案件均由接待企業負責提供住宿或生活支援。
3. 主管/專業人才 vs 受訓人員條件差異
- .主管 / 專業人才(Manager / Specialist)
- .主管及專業人員須提出符合實際職責的資格與經驗,不以未具來源的「多年」概括為統一門檻。
- .依受理要求提交職務、專業資格、經驗與集團關係證明;職務說明、組織資料等應與實際派駐一致,不能將示例當完整清單。
- .受訓員工(Trainee):須具大學學歷,為職涯或企業技能培訓派駐,且派駐期間受薪。
- .受訓員工須具大學學歷並在派駐期間受薪,培訓須符合職涯發展或企業技能目的;不以「年輕」作未具法源的資格限制。
- .須提出個別培訓計畫,包含期間、目標及實施條件,並符合受訓員工的適用資格。
三、居留效期與權利

1. 最長可居留多久?
依義大利 ICT 法定最長派駐期間及歐盟官方說明:
- .主管/專業人才:
- .主管與專業人員累計派駐最長 3 年,包含適用續期;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非保證每次核發完整期間。
- .受訓人員:
- .受訓員工累計派駐最長 1 年;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仍須符合派駐與續期要求。
到期後:
- .達到法定最長派駐期間後,再為同一人提出新的義大利 ICT 入境申請,須間隔至少 3 個月;屆滿後的離境或其他合法停留依個案許可判定,不把間隔規定概括為任何身分均須離開全歐盟。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可以在義大利做的事
持 ICT 居留證,你可以:
- .依有效許可與核准派駐條件,在義大利接待單位從事相應工作並合法停留;不能據此為集團外企業任意工作。
- .依適用法規享有勞動條件與相關平等待遇;各項權利及例外須分別核對:
- .依法享有適用的勞動權益,並依派駐與集體合約等規範核對具體條件。
- .社會保障及醫療適用方式,須依登記、投保義務與可能適用的跨國協定個別確認;不將 ICT 許可本身當作全部保障的證明。
- .持有效居留許可及旅行文件,可依申根短期停留規則評估旅行安排,一般須核對每 180 日內最多 90 日的限制及其他入境條件;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旅行權不等於他國工作權。
3. 歐盟境內流動(Intra-EU Mobility)
持義大利有效 ICT 許可而赴其他參與會員國派駐時,須先核對目的國制度:
- .短期集團內流動涉及每 180 日內最多 90 日的制度界線,仍須依目的國要求辦理通知或提出資料,不能視為任何歐盟國家的無條件工作權;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較長期間派駐須依目的國的長期 ICT 流動程序,核對原許可效期、接待單位與所需核准;不能因已持義大利許可就跳過目的國審查。
跨國輪調須逐一核對派駐地的制度、期限及雇主義務;ICT 制度本身不保證輪調申請獲准。
四、標準申請流程步驟

Step 1|公司內部評估:是否適合用 ICT?
- .核對境外企業僱傭關係及任職條件,並確認首次申請或既有他國 ICT 流動所適用的不同程序。
- .義大利接待單位須符合實際營運及同企業或同集團關係,不能以任意商業合作或僅設立登記代替。
- .依實際職責及資格核對主管、專業人才或受薪受訓員工類別,職稱本身不是完整資格。
- .派駐與續期累計不得超過主管或專業人員 3 年、受訓員工 1 年的法定上限;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2|義大利公司申請工作許可(Nulla Osta ICT)
接待單位應依主管機關程序與現行清單準備,並接受申報內容及文件查核:
1. 線上送件
- .由義大利接待單位依內政部適用線上程序,向所在地主管的移民單一窗口提出申請;申請系統與居留資料入口的功能不同,應使用適用的 ICT 表單。
2. 檢附文件(示意,實務依當時清單為準)
- .提出接待單位身分、實際營運及履行相關義務的資料;所需公司或財務附件,依受理清單確認。
- .提出足以證明境外雇主與義大利接待單位屬同企業或同集團的資料;組織圖須符合實際關係。
- .提交僱傭契約及必要的派駐文件,載明適用期間、地點、工作條件及派駐結束安排。
- .依主管、專業人才或受訓員工類別,提出相應的職責、學歷、經驗或培訓計畫資料。
- .據實列明薪資與其他工作條件,並符合適用勞動及集體合約規範;不能用概括薪資水準代替審核。
3. 審查與核發 Nulla Osta
- .審理依主管機關法定程序及個案狀況辦理;補件或查核可能影響進度,不能以文件完整就推定固定核准時間,亦不能把工作許可的處理期間當成全部簽證與居留完成時間。
Step 3|在台灣申請長期 D 簽證(工作-ICT)
取得適用的工作許可或完成法定通報程序後,向居住地有管轄權的義大利館處申請適用簽證;臺灣案件須依在臺館處要求確認,不能概括宣稱均可由簽證中心受理。
常見文件包含:
- .依受理館處清單準備有效護照、適用的簽證申請表及附件。
- .依適用程序確認 Nulla Osta 或通報資料已可供館處查核;是否另須紙本原件或影本,本次尚未核實臺灣 ICT 專用要求。
- .依受理要求提出僱傭及派駐安排文件,並與企業申報的職位、待遇及期間一致。
- .住宿資料須依館處及居留程序的實際清單核對,不能把一般示例視為臺灣 ICT 案件的完整要求。
- .醫療保障與社會保險資料須按適用制度及受理清單確認;本次尚未核實臺灣 ICT 簽證一律應提交的保單形式。
- .是否須提供無犯罪紀錄及其格式,須依主管機關個案要求確認;本次尚未核實臺灣 ICT 的統一文件要求。
Step 4|首次 ICT 入境後,依規定於 8 個工作天內向核發工作許可的移民單一窗口申報,並辦理居留程序;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抵達義大利後:
1. 首次 ICT 入境後須依規定於 8 個工作天內向移民單一窗口申報並依通知辦理居留;官方入口將 ICT 列為警察局受理類別,不應概括為一律到郵局領套件。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依主管機關通知前往 Questura 辦理生物辨識及所需查驗;居留契約或融入協議各有適用條件,不能概括為同一套一律必辦程序。
3. 經核准後依通知領取適用居留許可;首次境外派駐與他國 ICT 長期流動分別涉及 ICT 或 mobile ICT,不能任意互換。
五、家屬與親屬安排:配偶與子女可以一起來嗎?
ICT 家庭團聚須依專屬規定及一般家屬資格核對,可依法安排隨行或後續團聚,不能以「較友善」推定一定核准或固定到達時間。
1. 可隨行家屬類型
家屬須符合適用的親屬關係、文件、資源及住所等條件,下列僅為部分類別說明:
- .符合規定的合法配偶,須核對婚姻與身分等適用條件。
- .未成年子女一般以未滿 18 歲判定,並須核對親子關係、監護或另一方同意等適用條件;年齡認定與其他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受扶養成年子女須因健康狀況涉及完全失能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等法定條件,不能僅以經濟依賴判定符合團聚資格。
2. 家屬居留與工作權
- .符合條件的家屬可依法申請家庭居留,仍須完成適用簽證、關係證明與居留審查程序。
- .有效家庭居留依法允許受僱或自僱活動;仍須遵守職業資格與營業等適用規定,不應以「義大利多採類似立場」取代法定工作權說明。
3. 家屬居留期限
- .依法核發的家屬居留期間與主申請人 ICT 許可連動;實際入境與核發時間須依各自程序,不保證同步抵達。
- .原文以主申請人 3 年 ICT 作例示,不能視為一律核發的期間;家屬居留依法與實際核准的主申請人許可連動,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六、ICT 與義大利長期居留、入籍規劃
1. 長期居留(EU long-term residence)的可能性
長期居留應依義大利適用制度與可計入期間核對,不能僅把不同許可的停留年數相加:
- .一般長期居留涉及至少 5 年可計入的合法連續居留,並須具備適用的申請身分;年限及計算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不能據此認定所有 ICT 期間均可計入。
另須核對收入、適用住所條件、公共秩序與安全,以及通常 A2 的義大利語要求及可接受證明或豁免;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不應一概寫成必須完全無犯罪紀錄。
- .ICT 是有期限的暫時派駐制度;許可續期、期間計算與其他居留類型的規則須分開核對。
主管與專業人員最長 3 年的派駐及再次申請間隔,屬 ICT 專屬限制;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不能由此推定長期居留的可計入年資。
因此:
- .不能僅以 ICT 派駐滿足一般 5 年門檻就推定有長期居留資格;暫時性居留有計算限制,具體可計入期間須由主管機關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如計畫結束派駐後繼續居留,須先核對其他許可的獨立資格及申請方式:
1. 原文 ICT 派駐 1–3 年不是所有人的固定安排;須依職位、核准期間及法定上限辦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符合藍卡或家庭等制度條件時可核對相應申請可能性;不能概括所有 ICT 均可直接轉為一般受僱許可,本次未核實其完整適用條件。
3. 原文累積至 5 年後即可申請的概括路線不足以確認資格;須核對每段許可、可計入期間及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須區分歐盟 ICT、他國許可的 mobile ICT 與其他國家法定派遣類別;能否另申請其他許可,須依實際制度及資格核對,不能共用一套轉換規則。
2. 入籍義大利(取得護照)
一般非歐盟國民的入籍申請,須依義大利國籍規定核對合法居留、戶籍登記及其他適用條件:
- .一般涉及至少 10 年連續合法居留,並須核對戶籍登記與適用例外;年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符合年數不保證核准。
- .須依入籍制度核對所需收入及稅務證明;單純有工作或納稅,不等於符合全部條件。
- .一般須具備至少 B1 的義大利語能力,並核對法定證明及豁免;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不將長期居留語言條件直接套用。
ICT 期間是否可計入原文所述 10 年入籍年限,須依合法居留、戶籍登記及連續性等實際紀錄確認;本次未核實其一律全數計入或須先轉換許可的說法,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ICT 的適用性應依企業派駐需要評估;若另有長期生活計畫,須分別核對其他居留與入籍條件,不能把暫時派駐當作保證長期留下的試用階段。
七、義大利 ICT vs 一般工作居留:該怎麼選?
比較面向 義大利公司內部調派(ICT) 一般工作簽證/居留(例:Lavoro Subordinato)
適用對象 符合規定的集團內主管、專業或受訓員工派駐 依實際聘僱及適用工作制度判定,錄取不等於完整資格
雇主關係 境外企業的僱傭關係與集團內暫時派駐 依義大利雇主聘僱及適用工作許可制度核對
配額限制 原文以 2025 實務描述不精確;ICT 依法在年度配額外,但仍須審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般境外受僱須核對適用配額或法定例外,不能概括所有工作均受同一配額限制
最長期限 主管及專業最長 3 年、受訓最長 1 年,含適用續期,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般工作許可效期及續期依類別判定;5 年長期居留須另核可計期間及全部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家屬工作權 符合條件者可依法隨行或團聚,家庭居留允許適用的受僱及自僱活動 家庭團聚仍須核對資格與等待等規定,家屬的工作權依實際家庭居留制度判定
長期居留條件 ICT 為暫時派駐,原文累積 5 年路線不能概括適用;須核對可計期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工作居留須另符合可計入期間、收入、語言等要求,不能視為保證取得長期居留的主線
評估時應分別核對:
- .既有境外僱傭關係及義大利集團接待單位者,可按實際職位與派駐條件核對 ICT 適用性,不能僅憑集團關係判定符合。
- .直接由義大利雇主聘僱者,須依工作、資格及申請情況核對一般工作或藍卡制度,不能僅憑錄取推定哪一類必然適合。
八、常見 FAQ
ICT 基於境外企業僱傭關係及同企業或同集團暫時派駐,須核對任職、職位、地點與文件等要求。
首次境外申請通常依下列程序,適用法定通報或他國 ICT 流動者另按規定辦理:
1. 義大利接待單位向主管的移民單一窗口申請派駐工作許可;適用法定協議者依通報程序及必要查核辦理。
2. 按居住地有管轄權的義大利館處程序申請適用簽證,入境後依規定另辦居留;工作許可、簽證與居留核發並非自動連動。
• ICT 以境外僱傭關係及集團內派駐為基礎,須持續符合核准目的與工作條件。
• 如擬由其他義大利雇主聘用,須先核對新制度的資格、申請方式及合法工作時點。
• 藍卡等制度有獨立要求,符合適用條件者可依法申請;本次未核實所有 ICT 均能直接轉為一般受僱許可。
• 在適用程序完成前,不能將 ICT 許可視為新雇主工作或其他居留類別的核准。
• ICT 申請須列明派駐期間的薪資、職位與其他工作條件,並符合義大利適用規範。
應按適用勞動法與集體合約等規範核對,不得由企業自行設定較低標準取代。
不能把「中高級專業或管理階層水準」當成已核實的統一薪資門檻;實際薪資須按案件與適用規範查核。
• ICT 累計最長 3 年或受訓類別 1 年,須按實際職位及許可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長期居留的 5 年門檻須以可計入的合法連續居留期間核對,另有身分與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ICT 屬暫時派駐,長期居留對暫時性期間有計算限制;本次未核實每一種 ICT 或後續轉換的完整計算方式,須向主管機關確認。
原文「先轉換再累積 5 年」不是可一概採用的路線;其他許可資格、能否轉換及每段期間是否可計入均須分別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同時申請家屬時,須依各自程序提出親屬與其他適用資料,不能由主申請人資格推定家屬必然獲准。
• ICT 有家庭團聚專屬規定;一般等待要求及其 ICT 例外的實際適用,應依主管機關現行解釋確認,不把許可有效期與先居住期間混為一談。
家庭團聚安排不應以「優勢」或「第一天就能到達」作核准與時程保證。
實際入境及居留核發時間,須依文件、受理與審查結果,不能由同步規劃推定同步抵達。
日後若另符合其他制度條件,可核對相應申請方式,例如:
• 其他工作或家庭居留須具獨立資格;本次未核實所有 ICT 案件均可直接轉為一般受僱許可。
• 符合藍卡適用範圍、資格、契約及薪資等要求者,可依藍卡程序提出申請;原持 ICT 不等於已符合全部條件。
不能將 ICT 描述為「快速落地」後必然接上藍卡、長期居留或入籍的路線;各制度須分別審查,合法居留與可計入期間也須另行核對。
九、結語:企業派駐與後續居留分別評估
主管、專業或受訓員工及其雇主,均應核對實際派駐安排:
ICT 是否適用,須按企業派駐需要、個人資格與法律條件評估;制度本身不保證職涯或企業國際化成果。
- .原文 1–3 年僅能按職位與核准期間核對,並須持續符合派駐與居留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既有雇主不代表沒有風險或保證合法資格成立。
- .跨國工作經驗及人際互動屬個人結果,不能保證由 ICT 許可取得特定人脈、市場或職涯成果。
- .若日後計畫留在義大利或其他歐洲國家,須另核對當地及相應居留類別的資格、轉換與期間規定,不能概括承諾接軌。
境外企業在義大利設立據點或調派員工時,須核對實際營運、集團關係、職位與申請條件:
企業派駐與個人長期居留計畫應分別評估;設立公司、完成派駐或取得某類許可,不等於其他居留或國籍必然核准。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義大利內政部及主管移民單一窗口:依 Art. 27-quinquies 等規定辦理 ICT 申請與查核;適用的線上表單及通報程序以主管機關現行說明為準,法條版本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義大利官方公報:Legislative Decree 253/2016 轉置 Directive 2014/66/EU,規定 ICT 三類資格與累計最長期間;原文 3 年/1 年須依主管、專業或受訓類別核對,並與後續修正及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併讀。
- .歐盟移民入口的義大利 ICT 頁:可參考適用資格、程序、家屬及流動摘要;摘要日期及與義大利法規的適用關係須核對,不能取代主管機關個案要求。
- .臺灣及義大利主管機關的文件驗證資訊:僱傭、派駐及企業關係文件應依受理清單確認翻譯、認證或驗證要求;本次尚未核實臺灣 ICT 所有商業文件均適用的完整辦理方式。
本頁內容係依歐盟指令(Directive 2014/66/EU)與義大利法規(Legislative Decree 253/2016)及台灣公開資訊彙整,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義大利或台灣任一方之法律、就業、稅務或移民建議。實際申請程序、資格認定及文件要求,請以義大利政府最新公告與台灣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